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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2017】3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3-14 】

DZCR-2017-0120001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财社〔2017〕3

 

 

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6日

 

 

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平公正、激励相容、精准效能”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二、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其中,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按下达的培训计划和补助标准分配,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按财政困难县就业见习人数、见习期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省级补助比例分配。其他补贴和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二)项目管理。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申请补助。

   (三)分配时限。市级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三、资金使用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两类,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初级工最高1000元/人、中级工最高1300元/人、高级工最高1600元/人、创业培训最高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省级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如培训机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按收费标准予以补贴。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生活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序号

行业

职业(工种)名称

补贴标准

初级

中级

高级

1

农、林、 牧、渔业

有害生物防制员

600

800

900

2

制造业(机械类)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冲压工、电切削工、焊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装配钳工、模具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电工、机床装调维修工

1000

1300

1600

3

制造业(电子、化工、食品)

仪器仪表维修工、制冷工、评茶员

800

1000

1200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锅炉操作工

600

700

800

5

建筑业、房地产业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

900

1100

1300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起重工

600

900

1000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手工木工

700

800

900

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汽车维修工、摩托车修理工

900

1200

1300

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软件测试员

600

800

1000

8

住宿和餐饮业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800

1200

1300

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电子商务师

——

800

900

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保安员、安检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养老护理员

600

800

1000

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锁具修理工、燃气具安装维修工、育婴员、保育员、心理咨询师、安全评价师、职业指导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800

1000

120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11

创业培训

创业意识计划培训

600

创业实训

800

说明:本表所列职业(工种)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未包含但仍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参照相近专业确定。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以下两种申领方式:

(1)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培训机构代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七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两类: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包括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创业证》(需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登记记录)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申请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需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记录)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不包括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开发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当年新增享受补贴人员总数的20%。鼓励开发公用设施维护、保洁保绿等农村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安置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就业,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考核优秀,工作期满后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仍难以就业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需有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登记记录)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财政困难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予以补助,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需有失业登记记录)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标准为600元/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名单,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人社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标准为4800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就业创业证》(需有就业登记记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向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就业登记人员名单原件、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租用经营场所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房租补贴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按照实际支付租赁费用50%的标准,向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出具的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承诺书、《就业创业证》(需有就业登记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有认定记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租赁协议(1年以上期限)、缴纳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创业场地照片、创业者本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照《关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6〕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就业创业证卡工本费等;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指导目录,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

(十一)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规定。确需新增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的,须经省政府批准,按照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

(十三)信息化和公开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社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人社部门要定期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企业名称、公益性岗位名称及设立单位、招用或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十四)支付规定。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机制,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县(市、区)财政和人社部门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三)做好信息公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全省就业工作考核范围。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市、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县(市、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5〕79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德财社〔2011〕76号)、《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德劳社〔2009〕87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德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