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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财社〔2017〕23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3-14 】

DZCR-2017-0120003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财社〔2017〕23

 

 

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

 

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4〕11 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3号)和《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德财社〔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德州市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德政办发〔2014〕11 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2014年至2018年,市政府每年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大学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社区)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师资培训、创业训练营补助、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标准为4800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德财社〔2017〕3号)有关规定执行。小微企业每户48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部分资金,可先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待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后统一结算。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租用经营场所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按照实际支付租赁费用50%的标准,向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德财社〔2017〕3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村贫困人口及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 (单位) 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6〕6号)规定给予贴息和担保扶持。

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中央、省、市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省、市修订后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再重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

第十二条 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各地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市级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德人社〔2015〕71号)规定办理。大学生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认定后首期拨付150万元,第二年复查合格再根据新增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孵化成功数等因素拨付最高50万元的后续奖补;对复查运行情况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后续奖补资金不再拨付,并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2018年底前全市认定不超过30家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首期拨付20万元、复查拨付1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已享受过省级奖补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县级奖补;已享受过市级奖补的不得重复享受县级奖补。

第十三条  创业大学奖补。根据《德州市创业大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德人社〔2015〕29号)有关规定,对评估认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根据其建设运营、培训实训、创业成效等因素,给予每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认定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复查运行情况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后续50%奖补资金不再拨付,并取消其示范创业大学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如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单位已享受过省级或市级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则不再享受创业大学奖补。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大学开展培训实训、创业服务和创业大学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市级“四型就业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4万元;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型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市级“四型就业社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已享受过省级奖补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奖补。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超出省级职业培训补贴补助标准(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部分资金和省级职业培训补贴补助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

市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德财社〔20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级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与省级创业师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2017-2018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拔2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承担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级创业训练营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与省级创业训练营补助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厂房式“扶贫车间”,或设置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签订承揽合同,并在12个月内给付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的各类经营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吸纳农村贫困人口数量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车间”设立和管理运行支出。“扶贫车间”认定和奖补资金申请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市级每年新评选的“德州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德州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德州市创业大赛”前十名人员,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可以参照市里的做法给予奖励,每个县市区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能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可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300-5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按年与各县市区结算。预拨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量、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次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预拨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和年度支出计划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奖补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市级奖补资金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或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奖补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财社〔2014〕6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德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