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促进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是有效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由高校、科技企业、科技园区或地方政府为主牵头建设,具有丰富创新资源和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力量,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共同建设。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制定并指导实施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开展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估。各设区的市科技局、教育局协助做好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先导,提供集成化科技创新服务,有效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潜能,促进高校科研优势发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校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是开展协同创新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平台,通过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将高校科研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实现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是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通过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吸引创新人才和团队参与创新实践,加快成长。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带着科技成果入驻创业,孵化培育紧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群。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通过公共研发、创新孵化、科研中试、创新服务等平台建设,推动高校创新资源与地方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园区有机衔接,紧密合作,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增强创新型产业聚集度,为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
第三章 建设要求与程序
第九条 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建设单位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经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或共建大学科技园协议;制定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各方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协同机制。
(2)具有完备的大学科技园建设规划,建设发展思路清晰、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明确;具备建设大学科技园所需建设资金等基本条件。
(3)具有相应的法人运营实体,负责实施大学科技园日常管理。拥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指导孵化企业发展、提供技术经纪服务的专业力量。
(4)拥有权属清晰、可自主使用的研发、孵化场地,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具备大学生创业实践空间。
(5)技术研发、中间试验、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条件相对完善,开放共享机制健全。
第十条 申请建设大学科技园,牵头建设单位为科技企业、科技园区或县(市、区)地方政府的,由牵头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科技局会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牵头建设单位为高校或设区的市政府的,由牵头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申请进行评估,对通过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达到建设标准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设的大学科技园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形成全方位、集成化的科技服务体系。
(1)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化孵化服务。
(2)组建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实践性辅导和培训。
(3)建设或引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行机制,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
(4)独立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为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
(5)建设院士工作站或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等,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发挥大学科技园人才培养和凝聚作用。
(6)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挖掘高校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或中试熟化,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7)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导航、维权、规划及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8)与入驻企业共同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9)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科技创新政策。
(10)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建设期为两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延长建设期一年,一年后再次评价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数据、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批准建设的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大学科技园,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建立推进大学科技园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大学科技园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地方创新创业发展需求,与大学科技园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签署共建协议,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在条件建设、科研项目实施、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将大学科技园建设成效作为高校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师生创业等政策在大学科技园的落地落实。推动高校科技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将大学科技园纳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实习实践和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高校将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绩效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工资分配和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大学科技园所在地方政府应建立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大学科技园的创新项目和创业团队,对大学科技园发展用地、运营管理、平台建设以及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训等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