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
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9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
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促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孵化服务,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格局。“十二五”时期,通过重点扶持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引领不少于7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力争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切实兑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助入驻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国家和省出台的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对已建成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校要把该项目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搞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落实好扶持大学生入驻创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切实保障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 设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地。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六通”,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实体的成功率。孵化基地还应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创业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六)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章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认定管理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一季度开展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评估认定工作,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第九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10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0个以上,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
(三)有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四)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五)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企业20户以上。
第十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认定标准。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0个以上,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有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并设立或引进至少一家信用担保机构;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一定规模企业。
第十一条 评估认定程序。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采取申报、初审、复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高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各高校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校、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
3、本校、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入驻基地或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地或园区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5、《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审批表》。
(二)初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各高校符将合条件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公示。对拟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并授牌。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被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状况、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里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高校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当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基地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各级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加强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省里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级一次性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对考评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