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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德人社发〔2019〕7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18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规范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规范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稳定和扩大就业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1号)、《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筹集。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德州市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发〔2018〕30号、德政办发〔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从2019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由市级统一管理。

(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支出项目: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有组织劳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职业培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等。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在就业补助资金不足且符合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资金规定的情况下,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职业介绍补贴)等5个支出项目所需资金可使用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资金予以补充。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三)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承担部分、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可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大赛奖励),除政策有特殊规定外优先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予以补充。

二、资金分配与下达

(一)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法。

1.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县(市、区)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除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上级拨付的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2.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实行项目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申请补助。

3.分配时限。市级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省、市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分配方法。

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除“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承担部分”资金可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外,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其他支出项目资金均采取“按需申请下达”的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单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使用资金时提报资金申请报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相关支出项目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

三、资金使用

(一)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三类,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下同)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按自然年计算,下同)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实行分类分段补贴:创业意识培训(GYB)300元/人、创业计划培训(SYB)700元/人;网络创业意识培训200元/人、网络创业能力培训500元/人。其他符合国家《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创业培训课程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生活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金额根据每天实际培训课时核算确定(每课时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补贴总额不超过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和受教育者需求,编制德州市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含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同时,根据培训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定期向社会发布;对在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按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提高补贴标准。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申领方式:

(1)个人申领。五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年内(根据证书发证日期计算)可就近向培训地或常住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账户信息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教务处证明。

(2)培训机构代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需包含身份证信息、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信息)、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教务处证明。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分为以下四类补贴:

(1)企业新招员工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照我市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我市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3)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企业(经费需按照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足额提取列支),其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4)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按照达标贫困劳动力数量参照我市初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该项补贴不得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企业申请企业新招员工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困难企业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参训职工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等材料。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贫困人员工资发放表(须有工资数额、领取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下同)或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3.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就业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我市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补贴申请资料参照“培训机构代领补贴”规定材料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对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或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的,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取得证书1年内(根据证书发证日期计算)按照省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对上述资料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等三类,三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享受不同类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计算;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能享受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人员范围和认定办法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下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外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德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外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超过6个月以后(按照就业登记日期进行核算),可按照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上述补贴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补贴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就业见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的《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鲁财社〔2018〕86号文件有关规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省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一年以上),按照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具体参照劳务输出区间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名输出人员每年只能补贴一次)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接收企业出具的安置花名册、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通费票据、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满12个月且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小微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的财务报表,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单位证明等。创业者的《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八)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可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实际支付租赁费用50%的标准,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根据租赁费实际交纳情况核定,享受过原“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人员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出具的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协议、缴纳租赁费用的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 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各地不能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申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前置条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十一)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和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提高班、创业导师培训班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同一年度内不得与省级创业师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级及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不高于20%的资金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创业大赛奖励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主要用途如下:

1.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省级集中。

2.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成效等,给予适当补助。

3.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适当补助。

4.创业孵化补贴。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可根据其当年实际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指2016年以来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搬离后需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基地园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及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近6个月企业资金往来流水等资料。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驻德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可参照上述标准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具体申请材料和程序按照《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可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2019年,对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按照《关于印发<德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人社发〔2017〕20号)有关规定给予每处最高50万元的后续奖补资金。对按照《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德人社发〔2017〕43号)有关规定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最高10万元的后续奖补资金。

5.创业大赛奖励。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奖励,奖项设置及奖金额度可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奖励总额市级不超过100万元、县级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6.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有组织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等。其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年120元,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照每户监测企业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经工商注册登记并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向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根据提供服务后当年实际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免费职业介绍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应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经办职业介绍业务、申请补贴。《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各县(市、区)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十四)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补贴享受人员范围、申请拨付程序按照《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0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单独支出项目。(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

1.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承担部分和由于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需要市级承担的贴息资金。

2.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四型就业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4万元,评估认定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3.创业训练营补助。市、县(市、区)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业训练营活动,根据培训成本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承担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级创业训练营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与省级创业训练营补助重复享受。

4.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参照省级评选“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的做法制定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按照市级典型每人最高4万元、县级典型每人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5.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可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6.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规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7.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家庭服务市级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给予每家示范基地20万元的奖补,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8.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列支300-5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十六)其他支出项目。因实际就业创业工作需要且符合专项转移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可增加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增加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项目。

(十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本文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十八)严禁支出项目规定。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十九)信息审核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二十)支付规定。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设立就业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也不得通过其他财政专户核算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加强预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要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减少结转结余,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决算管理,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严格绩效考评,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根据当地就业工作实际,定期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四)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肃问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以下六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县(市、区),市级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获得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1)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4)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5)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外,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相关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